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城安系统"(六期)光纤租凭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安市公安局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大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3]CXS[GK]2018041的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城安系统"(六期)光纤租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2 | 2-1 | 基础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1723200 | 中国移动百兆光纤专线服务 | 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完工 | 泉州移动公司拥有多年的全程全网通信运营基础,积累和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上百人维护队伍,各县均配备维护人员,每年维护人员均至少接受一次相关技术培训,并取得数据综维资质认证。为确保故障的及时响应处理,移动公司配有统一的7×24小时客户投诉受理热线(10086-8),可向集团客户提供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投诉处理,通过统一的运维支撑系统,实现对链路的监控。相关的故障及投诉通过工单系统进行跟踪,确保故障的及时响应及闭环处理。 | ||||
合计: | 17232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17232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完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湖中路36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满足招标编号为 [350583]CXS[GK]2018041 招标文件内第五章的技术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中技术商务部分项目技术要求的359条100M光纤服务,服务期24个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提供的光纤网络的技术要求符合招标编号为 [350583]CXS[GK]2018041 的招标文件内第五章的技术要求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月支付,中标人提供发票、合同及验收单。分24期支付,前23期每期支付比例为4.16%,第24期支付比例为4.32%。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即86160元,大写:捌万陆仟壹佰陆拾元整。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中标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待维护期满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后由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生效,有效期至光纤网络交付后满2年合同期满后,甲方若继续使用,乙方应继续提供服务,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10.2当乙方发生违约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未支付的款项可以作为上述违约金的一部分,由甲方直接抵扣。 10.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可通过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接到甲方施工的书面通知后开始进场施工,按照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的工作。
14.2乙方人员进入现场后,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确保建设进度。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拖延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工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后。
14.3双方代表:甲方指定许佳星同志(联系电话:13799560403)为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签证代表人,乙方指定吕美玉同志(联系电话:13960320808)为乙方现场负责人及签证代表人。
14.4安装、调试
14.4.1乙方应负责将设备运至甲方所在处并提供设备的免费安装调试。
14.4.2乙方在设备安装前应派员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安装调试方案,确保有关线路设计合理、运行可靠、维护方便。
14.4.3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甲方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
14.4.4安装调试到位后的设备由乙方及甲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签字。
14.4.5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和维修所需特殊专用的工具、备件及清单和中文说明书,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内。
14.5培训
14.6保修期及售后要求
14.6.1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所有货物的服务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且各种资料移交清楚后24个月,乙方提供两年免费维护和升级。在服务期间,由于设计、生产、工艺出现的问题,乙方免费负责及时处理;设备硬件和软件的故障,乙方免费维修,对不能修复的设备负责免费更换,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未能按规定履行承诺的,甲方有权另找第三方进行维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4.6.2乙方需确保驻场建设和7×24小时售后现场服务。售后支持人员必须有本项目集成经验的人员负责。在出现设备故障的1小时内给予问题的解答,保障到场服务响应时间小于24小时。在保修期内,因线路故障影响甲方使用时,如在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应免费提供不低于同档次临时备用线路,确保系统完整运行。乙方还须提供免费的性能调优、技术咨询、维护和现场巡检(服务期内每半年提供一次上门巡检维护)、以及其他的技术支持工作。在服务期内,所有相关的售后服务费用由乙方负责。
14.6.3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前必须完成开通50%的点位线路,否则按乙方自动放弃中标处理,甲方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在服务期内,因线路故障影响甲方使用时,乙方又不能提供不低于同档次临时备用线路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按标准核减当月的服务费。线路迁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7质量保证
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原装、全新产品,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达到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招标文件的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若产品出现质量技术等问题,应更换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延长交付使用的经济责任。
14.8乙方在建设中应向甲方进行技术交底,并有责任根据现场情况及技术要求向甲方提出有关建议。乙方所设计的设备器材及施工方案,可能因现场具体情况有个别需要变动时,应事先征求甲方意见,经甲方签证同意后方能实施。
14.9甲方需求超出招标文件所列的设备及施工内容时,由乙方组织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并报价,经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签订增补合同后进行施工。
14.10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7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且正常使用本系统,视为验收合格。
14.11费用结算及资金支付方式
14.11.1.支付时必须备齐以下资料:
南安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发票原件(单位负责人或相关经办人员签字)、采购合同正本、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11.2.付款方式:每条线路服务、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网络服务费,网络服务每月费用(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每月费用时间均按自然月计算)为200元/点/月。网络服务的点数暂定359点,每月根据实际使用的点数进行服务费用支付,在收到正式税务发票后15天内支付每月的网络服务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南安市公安局 | 乙方: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湖中路36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扬帆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799560403 | 联系方法: | 136659988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35001652490050011699 |
签订地点:南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