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溪县市政局2018年6月路灯杆及五火莲花灯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FJLQ[GK]2018028-1的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溪县市政局2018年6月路灯杆及五火莲花灯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路灯 | 路灯 | 1 | 项 | 国内 | 831000 | 831000 | 耀扬 | 耀扬、10米单火、10米双火、高低臂双火、五火莲花灯 | ||||||
合计: | 831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拾叁万壹仟元整元(¥831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要求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BSEN40-5-2002《灯柱、钢灯柱要求》、GB/T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GB/T8165-1997《焊接钢用钢带》、GB/T8162-1999《结构用无缝钢管》、YB/2-63《直缝电焊钢管》、焊接材料标准、钢结构连接标准、钢结构验评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标准及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程》、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等;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安全规范;采购文件的规定。 2、验收程序:货到初步验收、最终验收二个阶段。 3、货到初步验收:所有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指定交货地点或中标人按要求提供的仓库后,由采购单位组织人员与中标人共同进行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货物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仍交由中标人保管。验收时应提供钢板制造商的质保书原件及复印件。采购单位将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不超过二次的抽检,抽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4、最终验收:货物全部到货抽检合格后,由采购单位负责联系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所有货物到货后经甲方随机抽取部分样品送检合格后支付合同货款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供应的货物全部验收合格后质量保修期满且无质量及售后问题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无。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灯杆两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货物经正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在质保期内货物出现故障,我方免费提供咨询、更换损坏的零件和维修服务。质量保证期的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甲方: | 安溪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 乙方: | 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7层 | 住所: | 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谈付田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26003889 | 联系方法: | 153595299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210843401201000011545 |
签订地点: